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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 更新时间:2019-08-1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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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本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组织产生重大影响而理事、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理事、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本组织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本组织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
          (三)本组织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四)本组织招募志愿者的要求;
          (五)本组织第三方的评估结果;
          (六)本组织年报;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组织年报信息包含上年度募捐财产的数量、种类、使用和剩余情况,慈善拍卖、信托、投资收入和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救助的原因、效果,本组织及负责人信用记录等情况。
            第五条 本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募捐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募捐实施信息(包括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含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本组织设立的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本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是本组织的义务责任,本组织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组织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本组织对下列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组织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或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 本组织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组织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第十 本组织应当及时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组织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或相关人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 本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 本组织理事、监事(会)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 由于本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组织、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十八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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